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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8-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育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质量评价等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和《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材料。

 第三条教学档案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衡量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反映教育发展与教育改革的重要依据之一。学校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必须把教学档案工作纳入部门整体发展规划和目标绩效考核,加强对教学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督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应明确部门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分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含部门档案员),对本部门教学文件材料统一管理,并按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教学档案。

 第五条教学档案管理要做到“四同步”,即: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考评教学管理与考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同步。

 第六条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对教学档案应实行部门内集中统一管理,对教学管理中的重要文件、获奖证书、项目建设等永久性、长期性保存的教学档案一份移交学校档案馆,一份部门保存;教学检查、教学评价等管理资料由教务处存档,教学过程资料等由教学单位保存。

 第七条归档的教学资料必须逻辑有序,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保证完整、系统、准确,在查询时能达到凭证作用。

 第八条教学档案管理要逐步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纸质管理向电子管理转变,逐步实现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归档、整理和验收

 第九条每学期初,各教学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把形成积累教学文件材料的任务落实到本部门工作中。

 第十条各教学部门由分管负责人负责教学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档归档,部门具体责任人(含部门档案员)按立档归档要求完成教学资料的分类收集,并定期整理。档案馆和教务处督促、检查、指导责任人做好文件材料的积累工作。教学档案整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1.制定其文件类目,随时将办理完的文件按类别归入相应卷夹。

 2.根据教学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原则进行组件。原则上相同内容的材料组成一件,同一内容的材料数量多时可分别组成若干件。

 3.件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按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要求排列。

 4.件内材料一律拆除金属物、装订夹条、塑料封。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修补。

 5.各种材料大小应规范,使用A4纸,文中密不可分的插图、照片应贴入文字材料内。

 6.纸质归档文件一般应以件为单位编制页码。页码应逐页编制,宜分别标注在文件正面右上角或背面左上角的空白位置,空白页不编号。文件材料已印制成册并编有页码的,拟编制页码与文件原有页码相同的,可以保持原有页码不变;否则,应依规用铅笔重编页码。

 7.填写归档文件目录。

 8.填写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各栏目时,要简短、准确。

 9.归档的教学材料必须字迹工整(严禁圆珠笔、复写字迹等),格式统一,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在学期末校历放假前一周将本学期所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根据材料性质交教务处相应人员,由其汇总整理。需向学校档案馆提交的资料由档案馆依规收集整理。其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凡不符合规定要求者,接收人应拒绝接收,并限期改正补交。

 2.填写统一格式、内容的归档文件目录、档案移交清单(均一式三份),备考表一份。表中的负责人、移交人、接交人、检查人各自签字,填齐年、月、日;移交清单移交方执一份,档案馆留存两份;备考表置于档案盒内最后。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教学分管校领导指导学校贯彻《档案法》及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教学档案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绩效管理,并定期检查和研究教学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教务处领导把教学档案纳入教学管理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中,做好各教学单位及相关单位教学档案归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教学档案质量。

 第十四条档案馆制订本校教学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督促、指导和检查全校教学档案工作,验收各部门移交的教学档案;对接收进馆的教学档案进行管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组织全校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档案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教学档案归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教师向本部门移交各种教学档案,将教学档案资料提交纳入二级绩效分配指标,保证教学档案质量。

 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具体责任人做好本部门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将收集、积累的文件材料整理组档装订,做到组档合理、编目清楚、标题准确、装订整齐规范,并及时向教务处移交,做好存放在本部门的教学档案的分类组档工作。

第五章 教学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各教学单位在依规确定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做好教学档案的分类、组档、归档;教务处将接受的教学档案进行登记、装订后,立即审定其保管期限的合理性。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具体如下:

 1.凡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永久保存。

 2.凡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长期保管,长期保管的期限为30年。

 3.凡在短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短期保管,短期保管年期限为10年。

 具体归档范围及其保管期限见附表。

第六章 教学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教学档案为教学服务,供评估专家、校内部门和师生查阅、研究、参考。

 第十九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教学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馆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校内教学人员和学生查阅或复制教学档案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学形成单位或教务处教学档案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原则上教学档案资料不外借,确需外借,需书面申请,经教学形成单位或教务处教学档案分管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外借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一条校外教学人员需查阅或复制教学档案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学形成单位或教务处教学档案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原则上教学档案资料不外借,确需外借,进行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同意后进行,外借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第二十二条阅读使用教学档案应该严加爱护,保持整洁,保证安全,不得做任何涂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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