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档案制度
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档案制度 > 正文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离任人员档案交接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8-28   点击数:

 为规范学校各类人员离任、接任交接程序,确保档案资料应收尽收、应归尽归,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及其个人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它主要包括:上级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等资料;相关规章制度;相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有保存价值的重大事项过程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图表、声像、实物等档案材料;重要统计材料等(参见《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二、本《办法》中的交接档案主要是指部门、党总支(支部)尚未到归档期的应归未归档案。

 三、各部门、党总支(支部)的日常档案归档仍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规范进行;部门档案员在收齐部门档案资料后即应按时依规进行档案整理、向档案馆集中归档并办好各类移交手续。

 四、各类离任人员的档案交接

(一)校领导的离任档案交接

 校领导的日常档案归档,由被分管部门归口归档;离任前应整理好应归未归档案、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离任档案交接表》、在离任通知公布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依规向被分管部门档案员完成档案资料的归口交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部门负责人离任档案交接

 部门负责人在离任前应整理好应归未归档案、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离任档案交接表》,在学校离任通知公布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依规向部门档案员完成档案的交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离任负责人经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备并经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三)党总支(支部)负责人离任档案交接

党总支(支部)负责人平时应向校党办或校党委组织部门及时、依规移交档案;在离任前应整理好应归未归档案、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离任档案交接表》,在学校离任通知公布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依规向校党办或校党委组织部门档案员完成档案的交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经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备并经校党委副书记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四)部门干事离任档案交接

 部门干事在离任前应整理好应归未归档案、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离任档案交接表》,在学校离任通知公布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依规向部门档案员完成档案的交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离任干事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备并经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五、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对全校离任干部的档案交接进行协调、督促,纪委办、档案馆协办;各部门负责人牵头对部门离任干事的档案交接进行协调、督促。

 六、在离任人员档案交接中,离任校领导为移交方时,被分管部门档案员为接交方,主要校领导为监交方;部门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时,部门档案员为接交方,分管校领导为监交方;离任干事为移交方时,部门档案员为接交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监交方。

 党总支(支部)原负责人为移交方时,校党办或校党委组织部门档案员为接交方,校党委副书记为监交方。

 七、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离任,由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主持并监督档案交接;中层副职、干事离任,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主持并监督其档案交接。

 移交人、接交人(部门档案员)、监交人在离任档案交接完成后均应在《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离任档案交接表》上签名确认。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离任档案交接表》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档案馆各存一份。

 八交接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

(一)离任人所在部门的有关人员,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二)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人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三)接交人暂时不能到位的,学校或有关部门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人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四)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个人必须及时、如实向学校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五)离任人、接交人、监交人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要求履职,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无故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工作不负责、不彻底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九、学校把档案交接纳入离任、接任的必要环节,并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个人考核内容。

 十、对拒不移交档案和丢失、毁损档案等违法行为,依照《档案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十一、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档案馆